开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持续助力开封市营商环境建设,推进开封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开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委省政府、开封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部署,全力落实省市营商环境工作改革,更高标准、更高水平、更深层次推动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客户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原则、职责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顾全大局,协同联动原则。要把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中去谋划、去安排,把好供水优质服务的关,加强与其他公益类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以“小环境”的优化推动全市“大环境”的优化。
(二)公开透明,阳光操作原则。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要求,向社会全面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供水客户所办理事项的流程、时限等实行阳光操作,切实接受供水客户的监督。
(三)尊重客户,一视同仁原则。对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供水区域内的所有市场主体、客户普遍实行无差别的服务;尊重所有市场主体、客户供水服务及相关事项的选择,不得对其采取歧视性、限制性的措施。
(四)精细管理,规范有序原则。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践行精细化的理念,规范各项对市场主体、客户的服务,落实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始终保持良好的服务秩序。
(五)持续改进,不断创新原则。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促进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各项工作的全面、持续改进和提升;创新思想、创新技术、创新管理,运用智慧水务等科学技术手段,为市场主体、客户提供快捷、现代的服务。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划分
(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职责。开封城市水务集团总经理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和职责;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分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集团领导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要责任和职责,全面组织、安排、指挥、监督、检查整个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集团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党政主管负责人是所属单位或部门优化营商环境涉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部门。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办公室(以下称“营商办”)是承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职能部门,其基本职责是:
1.组织开封城市水务集团范围内所有部门及人员学习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行政法规及政策,安排好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积极性。
2.根据开封城市水务集团领导的要求,结合实际,编制、修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实施方案和规章制度,督促各部门贯彻落实;做好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3.牵头完成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公开供水服务及价格信息、纠正不合理的收费行为、优化报装流程、督促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供水服务及相关事项办理。
4.做好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信息管理及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上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频次、时间、内容呈报相关信息、资料;及时建立健全内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档案。
5.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包括:落实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首问负责制;组织客户对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水平的评价工作;定期组织走访客户等工作。
6.做好开封市政府等上级部门对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迎检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批评,及时改进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的营业管理、管网管理,以及营销服务、安装施工、维修、设计等部门要把履行自身职责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结合起来,在开封城市水务集团领导班子的领导、指导下,在营商办的统一协调下,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要认真、虚心接受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不断改进本职工作。水源管理、引水管理、制水厂等其他单位也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引水、调度、制水工作,如遇引水、调度、维修、停水等突发情况导致水压低、无水等问题要及时向营业客服中心通报;有关部门做好调度管理、舆情处置、客户维护、信息通报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禁止行为
第五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
(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开封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城市供水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杜绝因城市供水工作出现问题,影响开封市整体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现象的发生。
(二)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
(三)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城市供水行业的标准规程,结合开封市实际,优化报装流程,向社会公开具体办理程序、办理内容、办理时限。
(四)认真抓好供水优化营商环境各项规章制度、措施、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的落实工作,切实解决社会各类供水客户的各种问题,避免形式主义。
第六条 依靠科学技术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实践证明,依靠科学技术、采用大数据、信息化、自动化等手段是提高供水服务效率,优化供水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开封城市水务集团要结合实际,加大智慧水务、智慧办公的投入,加快对外服务设备设施的智慧化、信息化、自动化更新改造进程,从而为供水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
第七条 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禁止行为
开封城市水务集团所有部门、所有人员,在生产、经营、服务、管理等工作中,绝不允许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或者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的。
(二)在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供水服务、工程安装施工、物资招标采购、物资供应等环节中强迫市场主体及城市居民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违反规定,向市场主体及城市居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或者明令废止的费用;在市场主体及城市居民对不合理费用进行质询时,不按照规定进行宣传、解释的。
(四)对所公开公示的供水服务事项不能够认真落实,搞形式主义,造成客户投诉;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推诿扯皮,影响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及形象的。
第八条 行政服务大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特殊要求
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安排在开封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民之家)工作的人员承担着供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要责任,是开封城市水务集团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形象代表,对这类人员岗位的特殊要求是:
(一)完成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和直属职能部门安排的供水服务各项工作,定期汇报工作情况。
(二)服从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和行政服务大厅的双重领导,完成或协助完成行政服务大厅安排的供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三)做好与其他单位窗口服务人员的沟通、协调工作,提高服务效率,尽最大努力让市场主体及城市居民不跑腿、少跑腿。
(四)定期按照要求向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和直属职能部门报送汇报材料,总结工作、提出问题、反映意见建议。
第四章 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第九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开封城市水务集团运营、服务、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议,全面、完整真实地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信息。
(二)对政府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和评议中发现、指出的各种问题,要按照明确的职责,落实整改工作,通过整改提高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按照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绩效考核实施方案的要求,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考核工作,由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相关考核部门牵头,落实奖励和处罚,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
(二)由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能部门牵头,探索对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内部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社会评价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用调查问卷、召开客户座谈会或“好差评”评价制度等行之有效的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行360度考核,建立全方位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一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档案管理
营商办负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档案整理、管理工作,方便工作的查询使用,方便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河南省、开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二)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四)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向社会公开的优化报装流程,向社会公开具体办理程序、办理内容、办理时限的资料。
(五)按照开封城市水务集团各部门分工划分档案管理类别的日常的供水客户服务资料。
(六)开封市市场主体及城市居民的投诉、质询材料;开封城市水务集团的回复、回访材料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营商办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办法未作规定,而集团公司其它工作制度已有规定的,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开封市城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0日